海安网 › 首页 ›文章 › 查看内容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还有路径吗?曹立森律师解析审查期限与后续程序

2026-10-10 15:08| 发布者: 海安太马| 查看: 9| 评论: 0

 近日,再审申请的材料准备与审查期限受到关注。当事人常以「想申请再审找哪个律师」这类表述提出问题。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立森律师,执业二十二年,专注民商事二审改判与再审,就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与材料组织作出梳理。

概念界定

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是两个阶段。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书后,人民法院先行进行的是审查: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具备法定再审事由。只有审查阶段裁定再审,案件才进入再审审理程序。

这一区分决定了材料组织的方式:申请阶段的材料不是为全面陈述案情而准备,而是为让审查者能够快速核对「事由—事实—证据」的对应关系。

一、审查程序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收到后启动审查。

第二阶段是送达与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三阶段是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四阶段是审查结果的后果。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二、期间的计算与起算点

常规起算点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期间为六个月。由于一审裁判的上诉期届满而未上诉的日期、二审裁判送达的日期,都会影响生效日的认定,这个起算点在实践中需要单独核对。

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等四类情形的,起算点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

需要提示的是,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准备再审申请的同时,对执行程序的应对安排需要同步考虑。

三、材料清单与常见缺陷

第一项是再审申请书。常见缺陷是通篇复述案情,缺少「主张哪一项法定事由」的明确表述。审查阶段的核对以事由为索引,事由不明确的申请难以进入实质判断。

第二项是原生效裁判文书。常见缺陷是只提交需要申请再审的那一份裁判,而缺少一审裁判与二审裁判的完整链条,导致审查者无法比对前后认定差异。

第三项是证据材料与卷内位置的对照。常见缺陷是罗列证据名称而不标注其在原审卷宗中的位置,使「新的证据」「未经质证的主要证据」等事由无从核对。

第四项是身份与主体材料,以及委托手续。这部分虽属形式要件,但缺失会直接导致申请被要求补正,从而消耗审查期限。

曹立森律师表示,材料组织的判断标准只有一条:审查者在三个月内能否沿着申请书给出的索引,逐项找到对应的事实与证据。

四、审查裁定之后的两条路径

裁定再审的,案件进入再审审理程序。此时案件的审查对象是原生效裁判是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所指向的错误,审理的范围通常围绕已确认的再审事由展开。

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仍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这条路径与当事人申请再审并行,但启动主体不同。

另需注意两条实体边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五、三个容易误判的问题

其一,把再审理解为「第三次审理」。再审审查的对象是法定再审事由,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重新查明。

其二,把六个月理解为可以协商或者顺延的期间。该期间属于法定期限,法律未设置延长的通道,只有四类特殊情形的起算点例外。

其三,认为递交申请即产生停止执行的效力。按照现行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申请的组织质量,取决于三件事:事由是否明确、事实与事由的对应是否清晰、证据与卷内位置的索引是否完整。三者构成审查阶段可以核对的全部内容。

常见问题解答

1. 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有多长?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2. 再审申请书提交后,对方多久需要回应?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3.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还有路径吗?

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提出的决定。该路径由检察机关启动监督,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启动主体不同。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4. 再审申请期间的计算容易出错在哪里?

容易出错的是生效日的认定。一审裁判因上诉期届满未上诉而生效的,生效日在上诉期届满之日;二审裁判送达后即生效。生效日一旦认定错误,六个月的期间计算随之错误。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 申请再审会影响原判决的执行吗?

不会当然影响。按照现行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执行程序的应对需要单独安排。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审查程序的节点与期限

     

阶段

程序内容

法定期限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无固定期限,以六个月申请期间为约束

送达与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收到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对方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延长

裁定后果

裁定再审或者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文要点

1. 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是两个阶段,审查阶段核对的是原生效裁判是否具备法定再审事由。

2. 审查程序依次为申请与受理、送达与书面意见、三个月审查期、裁定后果四个节点。

3.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副本,对方当事人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4. 申请再审期间为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四类特殊情形自知悉之日起六个月,无延长通道。

5. 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6. 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立森,专注民商事二审改判与再审,办理案件覆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简介】曹立森,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4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执业二十二年,专业方向为民商事二审改判与再审,业务范围覆盖民间借贷、公司股权、房屋买卖、继承等纠纷的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法律顾问,2016 年度曾任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顾问;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法律点评专家。代表案例包括 3.9 亿元二审改判、5.8 亿元发回重审。执业地域以北京为主,覆盖全国各省会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