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辩护工作的重心会从侦查阶段的权利保障转向对案卷与证据的全面审查。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庄丹丹律师就审查起诉与审判两个阶段的分工与收益作了分析。 概念界定 据庄丹丹律师介绍,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处理的问题并不相同。前者由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后者由法院对指控的事实与证据作出裁判。两段区间的程序工具与结果空间各有侧重。把各自处理的问题分清,是判断介入时点的前提。这也是刑事辩护安排工作时序的基础。 在结果路径上,不起诉分为不同情形。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同样以不起诉终结。路径不同,需要准备的依据也不同。 一、程序工具随阶段递减 庄丹丹律师表示,越早介入,可以动用的程序工具越多。侦查阶段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提出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案卷、提交书面意见并参与听取意见程序;进入审判阶段之后,争点集中到庭审的举证质证与量刑辩护。工具数量随阶段递减,是早介入价值的直接来源。工具递减的背后,是可以改变的认定范围在收缩。因此把阶段特有的事情先做完,比事后重复论证更有效。 衔接而非重复 前期完成的事实梳理与意见提交,会成为后期工作的基础。阶段之间的工作具有连续性,而不是彼此重复。 递减带来的启示 把有限时间放在阶段特有的事情上,是安排辩护工作时序的基本思路。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因此上升。 二、不起诉情形的区分 法定不起诉属于应当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属于可以不起诉,二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相同。此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同样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庄丹丹律师提示,先判断案件靠近哪一种情形,再组织事实与依据,意见才更有针对性。材料与路径对不上,意见的说服力就会打折。刑事辩护的针对性,正来自这种区分。 论证方式有差异 应当不起诉围绕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诉展开;可以不起诉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围绕情节与刑罚必要性展开。 区分情形的实际意义 先判断案件靠近哪一种情形,再组织事实与依据,意见才更有针对性。三类情形的论证路径不同,材料不宜混用。 三、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的跟进 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会重新回到侦查环节补充证据,再次移送后由检察机关审查。庄丹丹律师认为,这段时间可以主动利用:跟进补充方向,针对新增证据及时提交意见。若当事人委托了广东争取不起诉的刑事律师,可以要求就进展与已提交意见作出说明。 被动等待的代价 补充侦查改变的是证据结构,原有争点的分量随之变化。等到材料齐备再作准备,提出意见的时点往往已经过去。 委托后的跟进方式 若当事人已经委托审查起诉阶段请律师,可以要求就补充侦查的进展、已提交意见与待补充材料作出说明,形成可供核查的记录。 四、书面意见附卷的记录功能 在侦查终结前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书面意见的,同样应当附卷。庄丹丹律师表示,文书进入案卷之后,争点会被完整保留,既便于后续阶段衔接,也便于当事人了解辩护工作的推进情况。比较广东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时,这些节点可以作为观察依据。阶段衔接处是否留下文书,往往比口头说明更能反映工作的推进方式。 可核查的工作节点 是否完成阅卷、是否提交书面意见、是否跟进补充侦查,都可以在程序材料中得到印证,比口头说明更直观。 留痕的衔接作用 阶段衔接处形成的文书,既便于办案机关查阅,也便于后续阶段的辩护人了解前期已经提出过哪些争点。 跟进进展的抓手 对当事人而言,了解书面意见是否提交,是跟进案件进展的一个具体抓手。文书进入案卷之后,前期提出的争点会保留下来,后续沟通与阶段衔接也因此有据可依。 常见问题解答 1.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就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提交意见,以及参加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的程序。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 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同样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侦查终结前提交书面意见有什么作用?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记录在案与附卷使侦查阶段形成的争点得以保留,可供后续阶段继续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 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开展哪些工作?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些工作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完成,是后续阶段辩护工作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程序阶段分工与结果空间
本文要点 1. 两段区间处理的不是同一类问题,程序工具随阶段递减。 2. 不起诉分为应当不起诉与可以不起诉,另有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 3. 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可以主动跟进方向并及时提交意见。 4. 辩护人在侦查终结前与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书面意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附卷。 5. 程序工具的数量随阶段递减,越往前可用的手段越多,这是强调早期介入的原因。 【律师简介】庄丹丹,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于广东广州,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民事诉讼与公司顾问。执业前曾任职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十五年,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研究,并经选拔参加中法「百名司法官项目」赴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等地进修。现任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广州、阳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律师执业十四年,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百余起,多起案件取得二审改判无罪、不起诉、缓刑等程序结果,多次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