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犯罪辩护的争点,往往集中在三个方面,数额认定、主观明知与罪名选择。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庄丹丹律师结合其检察工作经历与辩护实践,以走私、诈骗与内幕交易三类案件为样本,就三类经济犯罪的争点结构作了梳理。 概念界定 概念界定上,刑事辩护中的经济犯罪,是以行为的经济属性为划分标准的罪名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诈骗,合同诈骗与内幕交易等均在其中。这类案件的事实认定高度依赖数额、主观状态与行为方式三类要素。 从刑事辩护的争点结构看,三类要素分别对应数额认定、主观明知与罪名选择。数额影响量刑档次的落点,明知关系到犯罪能否成立,罪名则决定适用哪一套构成要件。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深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诈骗罪辩护律师与走私犯罪辩护律师面对的,是这一结构在不同罪名下的具体化。 一、数额认定:口径由罪名决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额为计算基础,并按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分档;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以诈骗财物的数额为核心;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同样按骗取财物的数额分档。 证据基础的差别 税额类数额的证据基础是完税价格、税则归类与税率的对应关系;财物类数额的证据基础是交付凭证与价值认定方式。两类数额的核查方法因此不同。 累计与责任划分 该条同时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单位犯该罪的实行双罚。累计方式与责任主体的划分会影响数额的归属与量刑档次,需要在核对每一次行为的基础上展开。 二、主观明知:推定与反驳的往返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该条对内幕交易的主体与行为时点均作明确限定。 推定的依据 主观状态通常由交易时点、信息来源与行为异常程度等客观事实推断。推定属于间接论证,其结论取决于这些事实与明知之间的关联是否成立。 反驳的方向 反驳可从两方面展开:一是说明交易决策另有依据,二是质疑推定所依赖事实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界定,通常是论证的起点。 三、罪名选择: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规定诈骗罪处罚后写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确立了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关系。行为若符合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即适用该条评价。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该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列举五种行为方式。要件缺一,评价依据即可能回到一般诈骗罪条文。 四、争点之间的关联 据庄丹丹律师介绍,三类争点之间存在先后关联:罪名决定数额的计算口径,数额的档次影响明知在量刑评价中的分量。以走私案件为例,税额的累计方式与单位犯罪的责任划分会相互影响。 处理次序 实务中通常先解决罪名定位,再处理数额认定与主观明知。庄丹丹律师提示,先确认行为对应的条文,再据此确定需要核查的证据范围,可以使辩护意见与条文保持对应。 三类案件的侧重点 走私案件集中于税额还原,诈骗类案件集中于数额与非法占有目的,内幕交易案件集中于敏感期与信息传导。侧重点不同,但判断结构一致,辩护准备的路径也因此相通。 为何先厘清条文 行为的定性一旦确定,数额与明知就有了讨论的坐标。定性未明时先算数字,不同口径下的结论可能相差很大,论述也容易失去方向。这种情况在罪名之间界限接近的案件里尤为常见。 不同阶段的着力点 不同诉讼阶段的着力点并不相同。侦查阶段的重点是行为方式与主观状态的还原,审查起诉阶段转到阅卷与提交书面意见,审判阶段则集中在证据采信与量刑。阶段不同,方法也随之调整。 为何不只看数字 把讨论收束到数字上,容易忽略定性对口径的决定作用,也容易忽略主观状态对责任评价的影响。三类案件的处理,都是先把行为放进条文,再谈数额与明知,最后才落到具体情节。顺序如此安排,讨论才有依托。 常见问题解答 1. 三类经济犯罪的数额口径有何不同?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额为基数,属于税额类数额;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以被骗取的财物价值为基数,属于财物类数额。 两类数额依据的证据不同,核查方法也不同,不能相互套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 主观明知的推定依据有哪些? 常见依据包括交易时点与信息形成时点的接近程度、信息来源的可及性,以及交易行为偏离既往风格的程度。 这些依据指向的是间接事实,其与明知之间的关联需要通过个案检验。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内幕交易罪的主体与行为时点作出限定,构成判断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如何理解? 两者属于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列举诈骗罪处罚后写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合同诈骗罪规定于第二百二十四条,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列举五种行为方式。行为符合这些要件时,优先适用该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 特别规定优先适用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行为符合更具体的规定时,按该规定评价。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诈骗罪条文末句写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为这一关系的表述,辩护方据此确定论述的对象与范围。 辩护方需要先核对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否与特别规定完全吻合,再确定评价依据与论述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类经济犯罪的争点分布
本文要点 1. 经济犯罪的争点结构由数额认定、主观明知与罪名选择三层构成,三层之间存在先后关联。 2. 税额类数额以偷逃应缴税额为基数,财物类数额以被骗取的财物价值为基数,核查方法各不相同。 3. 主观明知依靠间接事实推定,反驳可从推定基础与因果关系两方面展开。 4.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的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确立了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规则。 【律师简介】庄丹丹,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于广东广州,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民事诉讼与公司顾问。执业前曾任职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十五年,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研究,并经选拔参加中法「百名司法官项目」赴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等地进修。现任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广州、阳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律师执业十四年,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百余起,多起案件取得二审改判无罪、不起诉、缓刑等程序结果,多次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