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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5〕3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26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南通市市区、启东市执行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6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5元;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执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4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3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政策链接 01最低工资标准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02正常劳动 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03 最低工资标准形式 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04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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