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资讯] 事发海安东湖路!一女子横穿马路被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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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7 | 回复0 | 2025-7-14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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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相比其他通勤工具
具有灵活 便捷 环保等优势
已成为代步的重要交通工具
但是有一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为图省事无视安全
随意横穿道路
不仅严重扰乱交通秩序
而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给自身和他人带来巨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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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2日7时18分左右,崔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东湖路上横过道路时,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七星首府东门的周某发生碰撞,致崔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查,崔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标志标线通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负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非机动车应当如何过马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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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探头”事故,是指前方有车辆或障碍物阻挡视线,形成视野盲区时,从路边突然蹿出非机动车或行人的现象。因为事发突然,涉事双方都没有反应与躲闪的空间和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极高,若此时驾驶员的车速较快,后果将更加严重。幼龄儿童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往往是此类事故的易发对象。


为避免“鬼探头”交通事故,海安公安交警提醒:
电动车驾驶人

👉️ 骑乘电动车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 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没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 实行右侧通行。

👉️ 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机动车驾驶人

👉️ 驾车行经路口时要减速慢行,坚持“一慢二看三通过”,遇有遮挡物影响视线时更应提高警惕,随时准备刹车,确保安全。

👉️ 经过大型车辆旁、路口、停车场这些“鬼探头”高发区域,要提高警惕,提前减速,在不禁止鸣笛的地方,可提前按喇叭提示有可能出现的行人车辆注意。

👉️ 如果发现前方有电动车,要降低车速,做好随时刹车准备,防止电动车随意变道或拐弯掉头。


安全源于警惕 事故出于麻痹
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偶然
日常出行时
请广大驾驶人
遵守交通规则
安全才是行车黄金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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