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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海安市公安局重点整治散布网络谣言违法行为着力提升广大市民对网络谣言的辨别力降低网络谣言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筑牢防范打击网络谣言的坚固屏障 全力净化网络环境 营造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良好网络环境 案例警示
6月7日晚,蔡某某(女,53岁)、王某某(男,30岁)为博取网络关注,未经核实编造“我市某地当晚有人跳河身亡”虚假信息在短视频平台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蔡某某、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 网上造谣还可能触犯哪些法律?
A: 网上造谣传谣除了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以外,还可能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等。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警方郑重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为“蹭热度”“博流量” 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请广大市民群众 不要随意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 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 网络舆论环境和良好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