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关于生态环境部门应按规定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奖励要求,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向全社会征集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您可反映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规定予以奖励:
一、投诉、举报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
1.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2.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
5.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范围内其他大气、水、土壤、声、电磁辐射等环境污染行为。
二、投诉、举报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许可或违反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1.未申请或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2.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审批决定中的生态环境措施;生态环境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未取得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4.未取得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
5.其他应取得生态环境部门许可而未取得或违反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三、投诉、举报环保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不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机构在环评、验收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3.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4.环保治理设施及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机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5.其他环保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环境治理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四、投诉、举报其他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反映相关情况,提供环境问题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等信息和联系方式。举报具体途径如下:
(一)微信举报:
搜索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服务号;
(二)电话举报: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热线电话(电话附后);
(三)来信来访: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信访调处科(地址附后);
(四)其他: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发的“联系卡、公示牌”上面的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