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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四类适用情形,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王勇庆律师逐项解析

2026-10-14 17:22| 发布者: 海安太马| 查看: 16| 评论: 0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勇庆律师执业于深圳,深耕刑事法律实务十余年,专注上市公司高管及企业实际控制人刑事辩护。他就四类法定适用情形与申请路径逐项作了说明。

概念界定

取保候审是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它的适用以不产生社会危险性为前提,与其他强制措施的差别体现在强制程度与适用条件上。

判断能否适用,需要完成两项工作:一是核对法定情形,二是评估社会危险性。前者是法律依据问题,后者是事实评价问题。

一、四类法定适用情形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四类情形中,第二类与第三类都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并列条件,属于复合条件;第一类与第四类则不以该条件为前提。

二、社会危险性的评价要素

社会危险性的判断通常围绕几个维度展开:涉嫌罪名的性质与法定刑幅度;案件中的具体角色与作用;是否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现实可能;以及是否有固定的住所、工作与家庭关系。

在企业高管类案件中,是否能够保证随时到案、是否存在持续的经营管理职责需要处理,也常被纳入考量。

三、申请路径与决定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四、取保候审之后需要注意的事项

取保候审不是程序的终点。被取保人需遵守相应的法定义务,案件仍会继续推进至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同时,强制措施的状态会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展方式,例如证据核对与现场核查的安排。

五、企业一侧可以同步准备的材料

在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企业一侧可以准备三类材料:一是能够说明涉案人员固定住所与家庭关系的证明;二是能够说明其在企业中职责范围与授权情况的文件;三是能够说明案件所涉业务背景的说明材料。

三类材料的共同目的,是回应社会危险性的评价要素。司法机关在判断是否取保候审时,通常会关注是否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现实可能,以及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具体角色。

需要注意的是,材料应当如实提供。取保候审申请中的事实陈述若与后续证据出现明显出入,会影响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悔罪态度与配合程度的判断,进而影响强制措施的处理结果。材料清单的准备,通常由刑事辩护律师与企业的法务体系协同完成。

六、取保候审与案件走向的关系

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状态,不是案件的结论。被取保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也不意味着后续不会变更强制措施。它的作用是使当事人能够在非羁押状态下参与诉讼,并为证据核对、经营事务处理与家庭安排提供条件。

从程序角度看,取保候审的状态会影响后续工作方式。被取保的当事人能够配合完成材料整理与事实核对,辩护工作的信息基础因此更为完整;反之,在羁押状态下,信息传递需要全部通过会见完成。

需要提醒的是,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相应义务,包括按要求报告活动情况、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或县等。程序推进过程中,强制措施可能因案件进展而调整,刑事辩护与当事人都应对这一变化保持预期。

取保候审的适用取决于法定情形与事实评价两个方面。前者可以逐条核对,后者需要通过材料组织加以说明,两者构成申请材料的基本结构。

常见问题解答

1. 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有哪几类?

共四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 谁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 已被逮捕的案件还有变更空间吗?

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条路径不依赖于当事人提出申请。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与附加条件

     

情形

内容

是否需另评社会危险性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否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是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哺乳期妇女

是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否

本文要点

1. 取保候审以不产生社会危险性为前提,由公安机关执行。

2. 四类法定情形中,第二类与第三类属于复合条件。

3. 社会危险性围绕罪名性质、案件角色与逃跑串供可能性评价。

4. 近亲属与辩护人均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期限为三日。

5. 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可由检察机关主动启动。

【律师简介】王勇庆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执业于深圳,深耕刑事辩护十余年。专注上市公司高管及企业实际控制人刑事辩护,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化解、企业反舞弊调查与重大商事争议(刑民交叉)代理,累计代理刑事、商事争议案件100余宗,多宗案件取得不起诉、撤案、缓刑或变更罪名轻判等辩护效果。现担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法律观察》编委、威科先行《中国上市公司刑事风险观察》专栏作者,并任深圳市法学会粤港澳大湾区青年法学研究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