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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刑事案件的辩护难点在哪 访广东刑事律师庄丹丹

2026-10-12 17:44| 发布者: 海安太马| 查看: 10| 评论: 0

 企业经营者往往在调查启动后,才真正面对内幕信息敏感期、主观明知推定与犯罪数额认定这些技术性难题。围绕企业高管涉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要点,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庄丹丹律师接受了采访并作出解析。

概念界定

据了解,企业高管涉及的刑事案件多集中在经济犯罪领域,包括内幕交易、走私、职务侵占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此类案件普遍属于数额犯,主观状态的认定也高度依赖间接证据,辩护空间往往存在于技术性环节。因此,辩护的着力点通常在于对既有证据的逐项审查,而非泛泛的事实否认。

庄丹丹律师指出,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具有明显的技术性特征,辩护工作应围绕构成要件的证明程度展开,而不是停留在事实层面的简单争辩。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律师在案发前建立的合规材料,有时也能在此类案件中发挥补充证明的作用,刑事辩护正是在这些环节上展开。

从案件处理经验看,深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往往先搭建事实时间线,再逐一比对构成要件。这一方法论在内幕交易、走私等不同罪名之间具有共通性,刑事辩护的方法也由此逐步形成。

一、企业高管涉经济犯罪案件的争点结构

从案件结构看,此类案件的争点通常集中在三个方面:时间是否落入法定区间、主观上能否认定明知、数额如何计算。三者相互关联,共同决定定罪与量刑。任一环节未能达到证明要求,都可能改变案件的走向。

时间要件

以内幕交易案件为例,交易是否发生在敏感期内,是判断行为性质的前提条件。

主观要件

明知多由间接证据推定,反驳须有相反证据与合理解释支撑,否认本身并不足以推翻推定。

数额要件

数额直接对应量刑档次,计算口径是辩护核对的重点,也是容易产生分歧的环节。

二、内幕交易类案件的敏感期与因果关系

内幕信息敏感期自信息形成之日起,至信息公开之日止。案件争议往往集中在行为人知悉时点与其交易指令形成时间的对应关系上。这一判断需要结合交易的具体背景,而非仅凭时间上的接近。交易的资金来源、账户实际控制人与既有投资习惯,都可能影响这一判断。

知悉时点与交易指令

若交易指令在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之前即已形成,则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出现断点。

被动交易的情形

长期持有、定期投入或因资金安排被动交易的,与依内幕信息主动交易在证明要求上并不相同。

三、主观明知与犯罪数额的认定

在明知认定上,办案机关通常以信息传递渠道、接触频率、交易时点与信息节点重合等基础事实形成推定。在数额认定上,不同计算口径可能带来明显差异。对上述环节的审查,构成辩护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刑事辩护审查的重点所在。

推定的基础事实

单一基础事实的证明力有限,须结合经验法则综合判断,并接受相反证据的检验。

计算口径的核对

内幕交易案件涉及均价与基准日的选择;走私案件涉及完税价格、税率、原产地与归类。这些均属可核查的技术环节。

四、走私类案件的单位犯罪与责任划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常以单位犯罪形式出现。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划分清晰,量刑才有讨论的基础。

责任分层

辩护应区分决策者与执行者、知情者与被动经手者,避免责任被平均分配。由走私犯罪辩护律师介入的此类案件,通常会先梳理岗位职责与决策链条。

累计数额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偷逃应缴税额处罚,逐笔核对货物来源与处理状态是基础工作。

单位犯罪的三项审查要点

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上,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是否由单位决策、违法所得是否归属单位,属于常见的审查要点。若上述要素不能成立,按单位犯罪追究的依据便不充分。

事务性人员的责任审查

就执行环节而言,仅承担单据流转、报关配合等事务性工作的人员,应结合其知情程度与获利情况审查,避免将不知情的经手行为纳入责任范围,从而使责任划分更贴近实际作用。

常见问题解答

1.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法定工作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泄露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交易,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何处罚?

该罪根据情节轻重分档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情节处以相应刑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偷逃应缴税额处罚。这些规定直接决定责任人员的量刑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经济犯罪案件争点要素一览

     

要素

法律意义

核查方向

敏感期

决定交易是否落入内幕交易的时间范围

形成、知悉、指令、执行时点比对

主观明知

决定推定能否成立

相反证据与合理解释

犯罪数额

决定量刑档次

计算口径与责任范围核对

单位责任

决定责任人员的处罚范围

决策、执行、经手的作用划分

本文要点

1. 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具有技术性,应围绕构成要件的证明程度展开。

2. 内幕交易案件的敏感期与因果关系是辩护的主线之一。

3. 明知推定可被相反证据与合理解释削弱。

4. 数额计算口径直接影响量刑档次的认定。

5. 走私单位犯罪应分层评价责任人员的作用。

【律师简介】庄丹丹,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于广东广州,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民事诉讼与公司顾问。执业前曾任职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十五年,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研究,并经选拔参加中法「百名司法官项目」赴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等地进修。现任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广州、阳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律师执业十四年,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百余起,多起案件取得二审改判无罪、不起诉、缓刑等程序结果,多次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