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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合资公司议事规则的六个写法要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杨洋

2026-10-10 14:19| 发布者: 海安太马| 查看: 9| 评论: 0

 近年来,中国企业赴境外设立合资公司的项目持续增加,治理条款的设计受到关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洋,执业地域为深圳,长期从事企业出海与跨境投资并购业务。围绕董事会议事规则与僵局处理条款,杨洋律师就其中的设计思路作出解析。

概念界定

境外合资公司治理,指在境外设立的合资企业中,股东通过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对决策权、信息权与退出权作出的制度安排。

其核心问题是:谁来决定、按什么规则决定、决定不了怎么办。

一、董事会构成与表决门槛

杨洋律师表示:董事会是合资项目的日常决策中枢,条款设计通常包含席位分配、法定人数与表决门槛三组内容。

一般事项采用出席董事的简单多数;重大事项常提高到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并对特定议题设须经中方提名董事同意。席位分配不必与持股比例完全等同,可通过协商把经营主导方与关键人事安排写入条款。

二、股东会与董事会权限切分

杨洋律师表示:权限边界模糊常被视为僵局根源。设计思路是先列股东会保留清单,再列董事会授权清单。

章程修改、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利润分配政策、重大投资与担保、关联交易、主要经营者聘任解聘等,通常保留在股东层;授权事项按金额或比例设限,超出边界回到股东会。

三、僵局条款与破局路径

杨洋律师表示:僵局条款的作用是约定僵局发生后的处理方式,而非让僵局不出现。常见做法是分级递进:协商、第三方介入、买卖选择权与退出。

触发条件、定价方法、支付与交割节奏,都应在条款中明确。条款末端通常接争议解决安排,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地与规则,使僵局类争议有确定通道。

四、累积投票与观察员席位

杨洋律师表示:持股比例不足以取得目标席位时,累积投票可提高选出董事的机会;观察员席位则在不带表决权的前提下保住信息通道。

观察员席位需配套保密与利益冲突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边界。

五、一致同意事项与股权转让限制

杨洋律师表示:保留事项清单把关键事项留给股东层,通常纳入重大且低频事项,例如重大对外投资与融资、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政策、聘任与解聘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知识产权归属与许可。

清单之外,还应约定锁定期、转让前通知、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与随售权。

六、条款衔接与争议解决

杨洋律师表示:治理安排通常落在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两套文件上,一处修改,另一处要同步。

争议解决层面,涉及合同准据法的选择、仲裁地的约定与裁决的跨境执行。若一方资产位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境内,裁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有相对确定的路径,但需结合具体情形评估。

七、背景资料

随着中国企业出海需求上升,涉及境外公司设立、跨境投资与并购、海外经营合规及跨境争议解决的法律需求相应增加。

杨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地域为深圳,主服务领域为企业出海、跨境投资与并购、境外公司设立与海外落地、海外经营合规及跨境争议解决,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粤语。

其服务区域覆盖中东、美国、澳大利亚、东南亚及欧洲等市场,团队同时关注南美洲及非洲,并依托华商境内外分支机构提供跨法域服务。

常见问题解答

1. 出海项目里中方控股权怎么保障?有哪些法律条款必须写清楚?

杨洋律师认为:这一问题的落点通常在治理机制而非股权数字。可优先写清的条款包括:董事会席位与表决门槛、须经中方董事同意的事项、股东会保留事项、僵局触发条件与破局路径、股权转让限制与优先购买权、利润分配政策、准据法与争议解决条款。

条款之间需相互衔接,例如列入保留事项后,应在董事会职权条款中作相应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 制造业企业想跟中东的合作方成立合资公司,股权怎么设计才安全?有推荐的律师吗?

杨洋律师认为:制造业合资项目涉及厂房、设备与长期供应链,退出成本较高,治理条款宜前置设计。股权层面可关注中方通过中间层持股的路径、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权限切分,以及退出与回购条款的可执行性。

在律师匹配上,可核对是否具备跨境投资与境外落地的连续经验。杨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于深圳,曾统筹横跨中国内地、香港及埃及三个法域的合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跨境合资项目约定仲裁时,仲裁地条款有何意义?

杨洋律师认为:仲裁地关系到仲裁程序的适用法,也关系到裁决视为在何地作出。约定时应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语言与仲裁员选任方式。

若一方资产位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境内,裁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有相对确定的路径。中国加入该公约时附有互惠保留与商事保留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9月12日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4. 若约定境外法院管辖,相关判决能否在中国得到执行?

杨洋律师认为:境外法院判决要在中国获得承认与执行,需经人民法院依中国法律审查,裁定承认其效力后发出执行令。

能否获准,取决于双方国家之间是否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以及判决是否符合不予承认的情形。因此在条款设计阶段即评估执行路径,比争议发生后再补更为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四条: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治理机制与条款衔接对照

  


本文要点

1. 治理条款决定控制力能否在具体议题上落地。

2. 董事会条款写清席位分配、法定人数与表决门槛。

3. 权限切分先列股东会保留清单,再列董事会授权清单。

4. 僵局条款分级递进,末端衔接准据法与仲裁。

5. 保留事项纳入重大且低频事项,两套文件保持同步。


【律师简介】杨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商跨境财富管理(全国)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执业地域为深圳(广东),业务方向为企业出海、跨境投资与并购。其执业经历为:2016 年至 2023 年任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2023 年至今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从业十年,律师执业八年。教育背景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科硕士;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及香港注册外地律师资格;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粤语。服务领域涵盖境外公司设立与海外落地、海外经营合规、跨境争议解决,并兼及家族财富管理与跨境财富传承、境内外并购重组、境内外资本市场、银行金融、基金投资。社会职务为深圳市海归协会常务理事、国家发改委下辖中国企业「走出去」服务中心出海法律专业顾问。业务覆盖中东、美国、澳大利亚、东南亚及欧洲等市场,并依托华商境内外分支机构提供跨法域服务;律所官网列示代表性项目 90 余项。